吉地税流字[1995]49号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28
摘要: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5]49号       1995-02-2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退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1995-01-24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