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30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进便函[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三、[条款废止]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比照上述要求加强管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条款废止]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各市要在近期内对2002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首先布置企业自查,对虚大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企业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并予以剔除。企业自查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局负责复查验收。对专项检查中仍发现有虚大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各市的清理检查情况于5月底之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省局将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 所属月份年月 一、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有关情况如实填写): (一)产品产销存等情况: 上月结存:(产品)数量金额元 本月生产:(产品)数量金额元 本月销售:内销:(产品)数量金额元 出口(供货出口):(产品)数量金额元 月末结存:(产品)数量金额元 (二)生产场地、规模、设备情况与生产品种、能力的情况: 本厂自有厂房平方米,有生产设备台,本月有生产工人人,管理人员人,主要生 产(产品),月生产能力约为。 (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情况: 本月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包装物等主要从(地区)购进,本月共取得专用发票份,其中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元,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元。 (四)生产出口(内销)货物的情况(包括生产数量耗用电力、原材料、包装物情况,委托加工、外购等情况): 本月自产的(产品)数量为,本月领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元,耗用电力度,金额元,包装物(个、打、吨),金额元,运费元。 本月(有、无)委托加工,本月委托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数量为。 本月产品销售收入为元,其中出口(供货出口)销售收入元,出口(供货出口)销售收入中自产产品元,委托加工产品元,外购产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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