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30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进便函[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35号 2003-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国税发[2007]2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自2007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省局组织开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发现一些生产企业涉嫌虚大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种偷骗税违法活动,省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一、严格按照“先核后报”和“先查后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按规定每月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填报《ΧΧ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式样与参考内容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如实填写,第二部分由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经审核无误后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退税部门初审无误的其他退税资料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对在核查《报告》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主管征税机关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质询,如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暂缓上报企业的退税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审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退税业务过程中,凡发现有偷、骗税疑点的,应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对经稽查局检查后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应暂缓办理退税,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主管征税机关要在严格核查其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及进项税额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免、抵、退”税业务的综合评估。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登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由各市自行设计),建立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档案。在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的基础上,对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要重点审核以下项目:第一,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填写不全或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对当期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较大的,应对企业提供的过磅单、入库单和付款凭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对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应待查实后才予以抵扣。第三,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外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要在审核确认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才予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受托方在本地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受托方在外地的要发函进行调查。 退税部门审核企业的“免、抵、退”税业务时,在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综合出口与收汇信息、税收征管资料及《报告》等相关情况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作如下综合评估:第一,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第二,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投入产出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是否超过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正常范围。第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帐款巨额挂帐、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资金结算异常的企业,要查明原因。第四,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以及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大收购发票金额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行为。对评估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暂缓办理企业的“免、抵、退”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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