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30号 2008-09-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附件1-2.zip 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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