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18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4
摘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提交未完工项目税务鉴证所需资料(见附件1)。要求税务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181号        2006-07-24


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现就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鉴证报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提交未完工项目税务鉴证所需资料(见附件1)。

  二、要求税务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附件:(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项目税务鉴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鉴定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24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