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67号 2008-1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手续办理问题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应参照本文所附的《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基本奏款)》(附件2)的内容,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在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之间签订,具体处理方案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相互协商确定。各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机构不再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基层征管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基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各市、县(市)级地方税务局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发放《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也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的人员发放代征证书。 二、代征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目前,代征范围暂定为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时,应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时机成熟,再由双方协商扩大代征的范围。 三、关于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使用国税系统的征收票据。 在税收会计核算方面,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使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省级会计记帐统一核算,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会计核算、收入对账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在每月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将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数据编入当期报表,汇总上报。 四、关于代征税款信息传递问题 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于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征税费入库相关信息传送同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按月在《税收月快报》报表中反映。 代征税费信息传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另行规定。 五、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在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的基础上,为尽可能方便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高效操作,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注明的纳税人注册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精神,一律统一按照负责代征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市区、县城、镇的区域范围的划分,按相关行政区划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代征税费预算级次问题 为适应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和简化办理代征管理软件初始化的需要,并简化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展代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级次分为市、县(市)两级。 七、关于统一规范代征具体业务操作问题 为确保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范操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了《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操作业务指南》,请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切实做到统一规范操作。 八、关于代征工作时间安排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委托代征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委托代征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征收、不致流失的有效途径,全区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指定和落实有关内设机构及其基层税务人员具体负责委托代征的相关具体工作,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三)加强协作。各地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的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确保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培训。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骨干培训的基础上,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切实做好基层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减少不规范做法和误操作。 (五)加强宣传。委托代征工作伊始,难免有纳税人不理解,各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都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各自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告知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事宜,尽力减少和化解征纳矛盾。 (六)及时反馈。各地在开展代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汇报。 附件: 1.国税办发[200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2.《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基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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