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88号 2007-03-1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从接到纳税人的清算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四、对在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不低于1%-3%的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征收率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与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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