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898号 2007-08-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港澳入境车辆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称在深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对进入内地行驶并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机动车,无法在深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上述车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也可以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的原则,在上述车辆进入内地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