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10]32号 2010-2-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同时便于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就地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中央固定收入企业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各市、县(区)局审批调整为由省国税局审批。 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上述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其总机构及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统一以总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上述企业总机构不在广东省内,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内的,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 上述企业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原则上按年度集中一次报批。省国税局受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45日。 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实地核查和就地监管工作。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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