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其征收率为3%。为了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规定相衔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适用6%征收率的情形
二、暂按4%征收率的情形
三、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情形
政策解读: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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