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10]135号 2010-8-1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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