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局是否有权决定企业进项税款延期抵扣?如果当地国税局无故要求我公司延期认证抵扣,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税务机关不办理认证,纳税人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享有税收监督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 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企业对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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