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2000]20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01
摘要: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所[2000]204号        2000-1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针对我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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