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2000]20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01
摘要: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所[2000]204号        2000-1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针对我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