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请问事业单位注销是否应进行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为居民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事业单位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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