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6]469号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1-17
摘要: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469号      1996-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

  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一般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6年11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