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因此,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那么,收入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由于按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见本文开头“流转税处理”),因此,纳税人如有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限额扣除。这个问题的处理和企业其他正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处理是一致的。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与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一样,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同时,由于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收入,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其支出按规定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限额扣除。 如某餐饮企业在本酒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场价1500元): 由于会计处理上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市场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发生的1000元业务招待支出与其他业务招待费一起,按规定限额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重点对这类问题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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