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2013-08-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购发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国税发[2003]92号印发,以下简称《总局办法》)。2011年我局根据《总局办法》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局办法》),考虑到试行阶段条件不够成熟、评定指标即将因《总局办法》修订而调整,故《市局办法》中暂未涉及激励与监控的具体措施。 经过两年的试行,我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基本完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等情况。为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本着激励措施“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对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限量,有利于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主要是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购发票。 特别说明:根据《市局办法》,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半年复评一次。《公告》适用对象是当前有效A级纳税人,具体名单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模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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