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以来,依法拓宽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堵塞了跨国避税漏洞,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在这个背景下,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的内容有: 第一,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层级。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第二,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部门。对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由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境内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避免多地认定带来的矛盾; 第三,明确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明确了本公告与国税发[2009]82号文件有关条款衔接问题。本公告是针对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修订,主要体现下放审批权限、实施有效征管,其他征管问题仍然按照国税发[2009]82号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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