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机关应应鼓励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在5万元以上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大小非限售股转让所得、股票期权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审核; 8.各类减免税申请资格认定的审核; 9.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五)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和涉税鉴证范围 1.对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可建议纳税人委托信誉较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能力强的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4.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5.鼓励、引导、培育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 三、进一步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切实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对涉税鉴证业务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行年度检查,每年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将公告名单发送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只能受理经公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防止假冒或不具备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切实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启动,为我省注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注税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发挥事务所品牌效应,推动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注税行业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税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科(股)为注税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分管征管工作的领导为当地分管注税行业的领导;市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科配备专职人员,各县(区)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对所辖市、县(区)注税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将注税行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共同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等级评定、质量考核等工作,国、地税局要联合开展。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当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联系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提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听取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汇报,对税务师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二)健全执业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跨地区执业,凡在我省范围内跨设区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外,还应到执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具体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 各设区市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要求,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避免层层备案、多头备案,严禁将备案管理变成二次审批,只要符合执业资质,且经总局、省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予以备案,并及时将本辖区已成立和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注明事务所等级、联系电话等)在市局门户网站和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要加大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内部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重点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代理协议、三级复核、内部财务管理、职业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日常检查;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收费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高收费劣服务、低收费恶性竞争。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采取欺诈、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以及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检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逐级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规范,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出具虚假涉税报告,要及时逐级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视其情况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限制执业、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正确引导和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不得参与涉税中介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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