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赣国税函[2013]138号 2013-06-0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依法支持、监督管理、评价考核”三个机制,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要求与部署,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行业自律建设,夯实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全行业执业水平不断提升,依法诚信服务更趋优化,行业自律管理能力日益增强,行业发展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实现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注税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我省注税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注税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能,降低征税成本和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注税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组织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中介专业服务队伍,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对注税行业给予大力支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税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税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吸收高素质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服务志愿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和网站远程坐席,为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并且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二)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鼓励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纳税情况自查,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评估纳税信用良好的,一般不列为税收检查对象。 (四)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积极探索交由有相应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五)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出函索取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征管要求等信息,对不属于保密内容的,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对于其提出的涉税方面的疑难问题,应给予耐心和及时解答。 (六)积极抓住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契机,在征管流程和制度设计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将注税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制度化、流程化,建立助推和规范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和拓宽涉税服务领域和涉税鉴证范围,为我省注税行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税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税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售印花税票; 8.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9.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 10.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申请听证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12.对纳税人税负异常,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13.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4.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15.受托进行等级纳税信用企业申报; 16.受托代表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约谈; 17.其他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的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鉴证; 2.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5.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6.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涉税业务鉴证;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鉴证工作; 12.申请延期缴纳、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14.代收各项基金(费)的鉴证; 1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项目。 (三)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 对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税前扣除; 3.亏损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企业申请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A级纳税信用企业申报; 9.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审核;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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