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锁经营盈利模式考察 根据我们对连锁经营业态的考察,在包括外部供应商、自身产制基地、仓储配送中心、维修工厂、连锁分销网络、第三方物流组织和终端客户在内的整条“供应链”上,连锁业态主要的盈利模式包括: (二)连锁分销商品流转增值额的8种实现方式: 二、盈利模式涉税分析 设点直营经营特征: 涉税分析: 2.增值税计税依据: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适用企业所得税率:设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设在其他省、市(县)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直营机构适用当地法定税率。 5.内部调拨业务适用的税务管理政策: 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所需发票(含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或审批印制;税款(含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并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比例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首先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及附表,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表,并按销售比例缴纳税款。 集中申报缴纳的连锁商业企业的发票稽核、进项税额的审核、销售比例的审定等方面的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仅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有核实权,税务检查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务管理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的字样。 进场专柜租赁经营经营特征: 涉税分析: 进场专柜“扣点”经营经营特征: 涉税分析: 2.与此相关联,商户按扣点后的营业款向商场开具销售发票理由不充分,商场以自己的名义向顾客开具发票涉嫌代开发票,因为专柜经营协议不仅往往有使商场免于承担经营风险的保底条款,有的专柜经营合同甚至还有“在经营中,商场商户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商户负责,一切与商场无关”的约定。 鉴于商品流通行业“进场自营、扣点开票”商业模式较为流行,连锁经营企业与商场之间这种实为自营、名为购销(买断式代销)的商业关系暨发票开具与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认可。但是在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滞后暨进场商户发运商品至“扣点”商场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问题上,税企双方往往发生争议。 此种未按税法规定的严格条件及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违章行为虽然算不上严重,但却是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务检查中会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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