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领用的原材料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基本案情 甲公司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免税产品也生产应税产品,20X3年2月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免税产品占600万元、应税产品占400万元。购入甲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既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入生产设备一台,进项税额17万元,既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甲公司无上期留抵税额。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案例分析 1.原材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因而,甲公司购入的原材料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入的固定资产则可以全额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68×600÷(600+400)=4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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