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荣地税稽公告[2014]3号 2014-11-11 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荣地税稽处[2014]5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4年6月25日起对你公司2008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依法核定你公司上述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56379.50元,你公司未缴纳。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追补你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1356379.5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强制执行。 三、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公司到我局领取。 本局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桂花园街16号, 联系电话:023-46787199 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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