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5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5号 199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明电[1994]69号通知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各省、市已将1995年专用发票计划上报,经审定现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5年起,每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将在上年8月底下达,并按季度进行安排。各地在6月20日以前将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上报我局,如各地需要调整季度专用发票的用量,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我局,否则,将不予安排印制。 二、为了随时掌握各地专用发票的用量,从1994年7月起,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专用发票的收、发、存情况季报表(季报表见附件二)。 三、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从1995年起,取消专用发票上的地区名、制版年度、版别和批次,改用10位代码。 即:第1、2两位代表省、市第3、4两位代表地区(市)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例:130195114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1995年版第一批中文四联万元版发票四、从1995年起,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将统一样式、统一长度(8位)。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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