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2-26
摘要: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0]150号        2000-12-26

北京、上海、四川、重庆、陕西、山西、河南、江苏、内蒙古、贵州、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和《关于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9号)下发以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反映,由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产品范围较窄,上述文件未能从总体上解决对外发射的免税问题。为增强我国航天企业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市场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发射国外卫星的税收政策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生产销售的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零部件免征增值税。

  二、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与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征收。

  税 屋附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