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地税一[2009]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8
摘要: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常地税一[2009]5号     2009-5-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的文件精神”删除,第一条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第三条中“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汇总缴纳通知书》(附件⒈)。”以及“已经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删除。第四条第三项中“主管地税机关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⒉)。”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原第三条第(三)项第1点、第五条、第六条、附件1、附件2失效废止。
  2、依据常地税规[2017]2号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三)项第1点失效废止。


各市(区)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部分废止]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认真分析征管工作现状

  [条款修订]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印花税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尤其是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购售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商品房销售等应税合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予以跟踪;对印花税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从而使新的政策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条款修订]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二、自行贴花完税的管理

  ㈠按照印花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书立或者领受各类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自行画销。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㈡对已贴印花税票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㈢实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应税凭证之外的如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等仍应按规定自行贴花完税。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管理

  [部分废止]认真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或不宜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汇总缴纳通知书》(附件⒈)。

  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求及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㈡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登记完整,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印花税原则上实行汇总缴纳:

  ⒈[条款废止]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额在5亿元以上的;

  ⒉[条款废止]已经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

  ⒊购销合同签订率明显偏高的纳税人,如经销汽车、拖拉机、挖掘机、变压器等大型机器、机械设备。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㈠我市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
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商业
商品房销售合同 房地产经营
收入
10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建筑安
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金融业

  ㈡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㈢[条款修订]对新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或变更核定比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⒉)。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⒉)。”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通知)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事由:印花税核定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决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项目核定如下。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征收品目 应纳税凭证类型 核定定额 核定比例(%) 备注
         
         
         
         

  告知事项:

  1、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2、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方法有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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