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4]59号 2014-11-4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