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继灶、钟水清偷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0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继灶(自报名),男,49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文化程度初中,原广州白云南北联运 公司法 人代表,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0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继灶(自报名),男,49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文化程度初中,原广州白云南北联运公司法人代表,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因本案于2005年7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献平、吴付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水清,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文化程度小学,原广州白云南北联运公司职员,住佛冈县高岗镇宝山村委钟屋村。因本案于2005年7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继灶、钟水清犯偷税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继灶、钟水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继灶、钟水清犯偷税罪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坚雄
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
代理审判员 林旭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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