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4月1日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晶晶亮读后感】 税法中没有“四流一致”、更没有五流一致、六流一致的规定…… 税法需要认定的是“业务真实性”。但怎么样证明业务真实性?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认定业务真实性?这个很难规定。 这不是一个政策问题,这是一个证据问题,不同的事情,需要的证据不同,关键是否充分,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执法人员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认可,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地方的执法差异也就是这样逐步产生的…… 不要机械地去考虑几流一致,而要立足于考虑如何保留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但不得不说,资金流在业务真实性的证明中真的很重要,尽可能的情况下,要保持资金流与业务流一致,如果保证不了,可能需要更多更强的证据来证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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