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双赢税收筹划

来源:邓水岩 连财 作者:邓水岩 连财 人气: 时间:2016-04-11
摘要: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可以降低税负;但因建筑服务存在不同计税方法、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的区别,双方税负降低的幅度会有所不同,既存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无争议共赢区间,也存在一方相对有利的选择。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税收筹划

如下为建设单位材料进项税额占工程总额筹划临界点:

二、建筑企业计税方法筹划

建筑企业老项目、甲供工程及清包工方式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选择简易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假如工程总额为1,建筑企业材料占比为B,进项税额=B/1.17*0.17,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为:

=1/1.11*0.11-B/1.17*0.17=0.0991-0.1453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为:

=1/1.03*0.03=0.02913

税负平衡点为:

0.0991-0.1453B=0.02913

则B=48.16%

对应进项税额占比=48.16%*1/1.17*17%=7%

当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额中,可以取得17%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含税占比大于48.16%、即相关进项税额占总工程比例大于7%时,建筑企业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此时建设单位也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抵扣。此区间为双方共赢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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