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双赢税收筹划

来源:邓水岩 连财 作者:邓水岩 连财 人气: 时间:2016-04-11
摘要: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可以降低税负;但因建筑服务存在不同计税方法、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的区别,双方税负降低的幅度会有所不同,既存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无争议共赢区间,也存在一方相对有利的选择。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税收筹划

如下为建筑企业材料进项税额占工程总额筹划临界点:

【结论】

1、当工程材料含税额为工程总额的48.16%-60.23%之间时(进项税额占比为7%—8.75%),建设单位选择包工包料、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双方的共赢无争议区间。此种情形对甲方、乙方都是最为有利的。

2、当工程材料含税额大于工程总额的60.23%时(进项税额占比大于8.75%),建设单位如果采用自行购买材料、甲供工程方式税负更低;建筑企业则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率为2.91%,较营改增之前的税负率3%也要低。

3、当材料占比低于48.16%时(进项税额占比低于7%),建筑企业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设单位应要求建筑企业提供3%的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率较营改增之前仍要低(原营业税不能抵扣)。

声明:本文由邓水岩(个人微信号dsy719763987)、连财先生(个人微信号linkcfo)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微信公众号:水岩言税,ID:shuiyanya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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