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报酬的个税、社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人气: 时间:2021-09-17
摘要: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名义税前扣除,且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A企业2021年8月安排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李梦娇实习,当月支付3000元实习报酬。

  问题:1、A企业支付给李梦娇的实习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A企业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酬金申报个税?

  3、A企业是否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是否需凭借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文)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与李梦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李梦娇不属于A企业员工,所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属于劳务报酬。

  二、A企业应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A企业在填写李梦娇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时,应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选项,如图:

  2、申报个税时,应通过“劳务报酬(报销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选项进行申报,如图:

  3、不考虑李梦娇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A企业9月份申报其个税时,应税金额为0元【=3000-600(劳务报酬成本=3000×20%)-5000(累计减除费用)】。

  注:a、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纯属光光哥的个人理解,没有找到文件支持)。

  b、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的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c、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三、A企业不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规定,李梦娇作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参加实习,不视为就业,不认定为A企业的职工。A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无需凭借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根据文件规定,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在个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申报,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凭借发票。

  这个规定完美解决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光光哥认为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的判断。

  总结:参加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扣缴个税时,按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酬金的特殊个税政策进行扣缴申报,不以工资薪金收入申报;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名义税前扣除,且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08年9月的解答——

实习生报酬的涉税问题

  问题:企业招用实习生(有大专生,还有中专生)发给他们的报酬是否可直接根据发放明细表直接入企业成本,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实习生的报酬是按工资缴纳个所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个所税。这些实习生如果是与企业签定协议或合同,发放报酬是否可列支,按工资缴纳个所税如;实习生和企业没的签定协议或合同应如何列支,纳税;如果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协议,应如何列支,纳个所税。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27号)的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未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的,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上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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