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预缴业务,四种核算方式,您都会了吗?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7-03-28
摘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可将纳税人的预缴业务分为四大类:一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二是通过「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三是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四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一、已交税金 1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可将纳税人的预缴业务分为四大类:一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二是通过「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三是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四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一、已交税金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7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国税发〔2010〕40号文第9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以上两种情形,均属当月缴纳当月的税金,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已交税金」专栏核算。

 

实际预缴时,根据完税凭证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上笔分录作完以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增加了已交税金的金额,通过该明细科目实现了自然抵减。

 

抵减后的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本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即(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本期已交税金小于本期应纳税额,说明纳税人当期需补缴税款,月末,应以本期应纳税额与本期已交税金之差作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笔结转分录作完之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变为零,应补税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第二种情况:本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本期已交税金大于本期应纳税额,说明纳税人当期多交了增值税,月末,应以本期已交税金与本期应纳税额之差作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此笔结转分录作完之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变为零,多交的税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

 

第三种情况:本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即(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说明纳税人存在留抵税额,当期已交税金全部属于多交增值税,月末,将本期已交税金全部作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此笔结转分录作完之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当期多交增值税。

 

二、预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6号17号18号等文件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四种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实际预缴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已预缴的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先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计算,并于月末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因此,以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需要作专门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表相一致,建议纳税人在对抵减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实际抵减的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为限,未抵减完的部分保留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

 

三、简易计税

 

上文所列四种与不动产相关的预缴业务,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实际预缴的税款,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贷:银行存款等

 

月末,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同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

 

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抵减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抵减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四、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需要预缴税款的业务,预缴的税款及其抵减,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兹不赘述。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