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52号 2004-2-18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废止。 3.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江苏实际情况,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需继续录入专用税票数据并上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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