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并非起征点也非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或称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从计算角度看并非起征点;从专业角度看也非免征额,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并非收入税,将个人收入扣除费用才是个人所得。 二、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历次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月综合收入额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地区分别超过400元、420元、440元、460元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2800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1300元。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不再保留附加减除费用。 三、建议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需要经常调整,每次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程序复杂,调整不及时。建议简化程序,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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