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执行所得税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83号 2000-10-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财政政策的请示》(中国石化[2000]财字30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改制后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并妥善解决你集团存续公司亏损问题,经研究,现将你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后执行所得税返还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从2000年起,对你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上缴所得税统算账,实行“定额递增上交、超额返还”办法,并确定2000年你公司所得税上缴数为9亿元,从2001年起每年递增8%,超过部分予以返还,执行到2005年。 二、所得税返还的方式是,根据你公司上交所得税的进度,按季度予以返还,年终进行清算。 三、中央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主要用于弥补存续公司的亏损、支持存续公司的发展和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 四、年度终了,你公司应将所得税返还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存续公司的资金平衡情况及职工分流安置情况报财政部,并按受财政监督检查。 五、同意从2000年起,上海石化和镇海炼化的国有股红利作为股份公司的收益处理,不再上交国家财政。 六、柴油消费税每吨退30元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00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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