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0]83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执行所得税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0-12
摘要:同意从2000年起,对你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上缴所得税统算账,实行“定额递增上交、超额返还”办法,并确定2000年你公司所得税上缴数为9亿元,从2001年起每年递增8%,超过部分予以返还,执行到2005年。

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执行所得税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83号        2000-10-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财政政策的请示》(中国石化[2000]财字30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改制后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并妥善解决你集团存续公司亏损问题,经研究,现将你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后执行所得税返还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从2000年起,对你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上缴所得税统算账,实行“定额递增上交、超额返还”办法,并确定2000年你公司所得税上缴数为9亿元,从2001年起每年递增8%,超过部分予以返还,执行到2005年。

  二、所得税返还的方式是,根据你公司上交所得税的进度,按季度予以返还,年终进行清算。

  三、中央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主要用于弥补存续公司的亏损、支持存续公司的发展和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

  四、年度终了,你公司应将所得税返还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存续公司的资金平衡情况及职工分流安置情况报财政部,并按受财政监督检查。

  五、同意从2000年起,上海石化和镇海炼化的国有股红利作为股份公司的收益处理,不再上交国家财政。

  六、柴油消费税每吨退30元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00年10月12日

标签: 采矿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