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86号 1997-1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适用的减免税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迄未实施。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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