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19
摘要: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86号      1997-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适用的减免税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迄未实施。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9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