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38号 1999-04-28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贵州、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有关法规,现将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从1999年起,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的其他26家(名单见附件)企业1999年度仍继续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动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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