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苏工办[2020]22号 2020-03-30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对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继续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精神,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2.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精神,对苏工办〔2019〕73号文件规定范围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各单位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缴台账,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经费返还的操作流程,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中贡献工会力量。 江苏省总工会 2020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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