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11
摘要:县区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       2015-5-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受政策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连续停止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三)、(四)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五)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新办理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当年度发生亏损。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外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范围,不予减免税。

  二、审批管理

  (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的流程、时限、所需材料等,按照现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二)县区级地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并建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记录纳税人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税款所属期等,按年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批准情况。

  (三)县区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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