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 1994-8-4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发[2007]20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文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补缴;接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可按实际入库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给企业。各地对民政福利企业1-7月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要进行认真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二、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通知对民政福利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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