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丽政发[2020]13号 2020-7-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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