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11月在京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四方分别为北京某建材工程技术服务处、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港资),注册资本金960万元人民币。该单位主要经营:生产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与设计、销售自产产品,在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市局对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检查人员采用逆查法对该公司1999年至2001年的帐簿、凭证、有关合同及财务报表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设计费收入错按建筑业税目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1999年设计费收入132500元、2000年设计费收入110000元、2001年设计费收入37000元。 2、1999年为曼尼瑞公司装修房屋,抵减租用曼尼瑞公司办公用房租金34513.6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2001年已完工程3699200元,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4、1999年至2001年签定工程施工合同4份(总金额4658000元)、产品购销合同1份(金额26730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定性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17601.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1477.59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之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应处以应缴未缴印花税款三倍的罚款计4432.7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5688.16元。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公司的检查我们发现,现在建筑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设计费收入适用税目税率错误。 现在部分建筑企业取得的工程款中,包含设计费。但企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均按建筑业税目税率申报缴纳,而设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已完工程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企业因资金紧张,“三角债”现象严重,特别是建筑行业已完工程,因未能及时收回工程款,企业收入挂帐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3、各类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通过此案,我们认识到,税务稽查是保证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手段,尤其是通过强化税务稽查,最终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对那些无视法律的纳税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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