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财企[2001]345号 2001-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企[2012]362号 关于印发《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利用铁矿石进口关税收入安排用于扶持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铁矿石进口关税收入。铁矿石进口关税收入以海关总署提供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包括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冶金独立矿山改扩建项目。 (二)冶金独立矿山维简项目。 (三)冶金独立矿山采矿、选矿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项内容。 2.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开工许可证、投资构成、分年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3.按要求填写《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地方财政厅(局)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将企业按第五条规定报送的相关项目资料情况予以注明。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项目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并下达支出预算。 第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计入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地方财政厅(局)应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3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01年05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