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01]第2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8-16
摘要: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221号            20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08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