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国税发[2000]82号 2000-04-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制定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4月04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实行事前审批、年度审验的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 二、免税饲料的范围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免税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鼓、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产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满足饲料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免税条件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 (二)、必须是当年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质检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产品质星标难的产品。 四、申请免税的程序、手续和权限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填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当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附件二); 4、生产经营情况; 5、财务核算情况;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经县、地市国税局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印鉴,并连同有关免税资料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一个月内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县级国税局凭审批后的《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下达免税通知,并办理具体免税事宜。 五、年度审验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我省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饲料生产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对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确认的一项制度。 (一)年审对象:上年度凡经省国税局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及其饲料产品。 (二)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年度审验表》(附件三)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审内容: 1、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2、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有省质检机构的年度质检报告; 3、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号; 4、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该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5、上年度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计算分摊不得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年审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实施: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实施由各地市国税局负责并确定。 (五)对经年审发现上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部分免税饲料产品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审验年度该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免税饲料产品符合免税规定的,审验年度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六、对经年审发现不符合免税规定的饲料品申报免税;销售额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或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追回已免征增值税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的税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饲料免税范围。饲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每年年度终了后,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统计填写《陕西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统计表》(附件四),于每年3月底前层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八、本办法由省国税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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