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260号 1998-8-1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减征所得税10%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全额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所有)、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不包括由该类企业与其他企事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条款废止]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粤地税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