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31号 1997-07-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以上通知规定,从97年9月起将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试用税控收款机。北京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为此,经市局研究,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局的试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逐步推行。决定先期暂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个城区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的第一步试点范围为东城、西城、祟文、宣武4个区的集体以上(含私营企业)的小型商业企业。两个区的试点户数为25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3户,私营企业2-3户。第二步试点范围为在已进行个体工商户建账试点的东城、西城、祟文、宣武4个区每个区选择25户个体工商户进行试点。 二、对集体以上商业企业的试点工作从97年8月开始。请试点工作所在区的4个国税局在8月15日前完成选择商业企业试点单位工作。并将试点单位情况表报市局征管处。对个体工商户的试点工作将视集体商业企业试点情况另行安排。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市税控收款机的机型将采用北京四通集团公司生产的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由试点的企业自行负担。 对试点单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培训和税控收款机的安装、日常维护工作也将由供机单位北京四通集团公司负责。培训的具体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办法,市局将另行制定随后下发。 五、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新的税收管理举措,推行难度大。请试点工作所在区的国税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选户工作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工作通知(略) 3.税控收款机试点单位情况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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