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3]15号 2003-11-1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设区市地税局反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基层征收机关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同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人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因为受托方只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该物权归委托方所有,因此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委托方的收入,其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人是受托方。因此,对拍卖行取得的来源于受托拍卖业务的手续费(或佣金)性质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