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税发字[1992]367号 1992-11-04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二、对于非机动车船和机动船继续实行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管理办法。 三、标志的长短、损失核销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标志的销毁由县、市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四、关于标志用存报告的编报。标志报表在税收完税征用存季报表中增加第18.19两栏,18栏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19栏为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实行按季编报的办法,其他编报要求按国税发(1992)236号文二款第八项规定办理。 五、标志的领取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9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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